实用新型

保护对象(实用新型法第一条、第二条)

与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相关的想法受到保护;方法不受保护。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创造技术思想。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与专利不同,总是需要图纸。

注册费(第一年至第三年)必须在申请时同时支付。

 

非考试原则

对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尽早获得权利是可能的。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正式要求和下列基本要求。

  1. 受到保护
  2.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3. 不违反说明书等要求和申请的统一性
  4. 申请文件必须载明必要事项,不得极其不明确。

 

实用新型权(实用新型法第 14 条及以下条款)

实用新型权通过注册产生。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将注册的实用新型作为商业实践,并可以排除侵权人。

与专利权类似,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符合产业发展的合法目的,政策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与他人协调权利时也会受到限制。

 

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46条之2)

实用新型注册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实用新型权必须被放弃。

 

行使权利注意事项

提交实用新型技术评估报告的义务(实用新型法第29条之2和第12条)

实用新型权利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时,必须出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当事人必须确定其权利的有效性。但由于判断其有效性并不容易,您可以向日本特许厅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作为客观材料。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范围限于一定范围。

如果您想寻求有关您权利有效性的专家判断,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局。

 

实用新型权利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实用新型法第29-3条)

行使权利后实用新型注册被认定无效的,权利人必须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除非权利人证明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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