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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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的快速进步,大数据及其分析技术以及利用大数据的商业模式已成为新的竞争力来源。另一方面,数据数字化使得复制和窃取有价值的数据变得更加容易。数据一旦被非法获取,就会迅速蔓延,危害也会迅速而广泛地蔓延,因此营造数据可以安全放心使用的商业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9年生效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引入了适应大数据等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技术的制度。

除大数据相关咨询外,不正当竞争咨询办公室还受理传统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产品标签、商业秘密等咨询。

 

 

  • 商业秘密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 大数据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 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性制定专家意见
  • 基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警告信准备工作
  • 保密协议起草服务(详情)请点击这里请看。 )

 

注意事项

大数据等有限提供的数据很可能是由多个公司共同研发和管理或使用外部云进行管理,但如果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例如,当向多家公司披露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与您披露信息的公司签订 NDA(保密协议)以表明贵公司管理商业秘密的意图是有效的。此外,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在提供数据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将数据用于其他目的以及禁止向第三方披露的义务是极其重要的。我们的办公室还接受有关起草保密协议等合同的询问。了解更多信息,知识产权合同战略室请参阅。

 

关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类列举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并规定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利益时的损害赔偿权和商业利益请求权。竞争。在我们的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我们允许寻求禁令的权利。

 

由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修改
大数据保护

 

传统方法的局限性

有创意的东西版权、专利权等受保护实用/秘密管理/非公开知识数据与商业秘密已被如此保护。然而,对于大数据来说,存在一个创意是否能够被认可的问题,而且由于假设它会在公司外部提供,所以也存在一个问题,它不是公共知识,所以它不能被认可。受传统法保护。另外,如果您的数据未经许可被使用,民法侵权然而,禁令请求未获批准,信息的传播也无法停止。

 

新的数据保护

因此,在2018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中,除了“商业秘密”之外,管理ID、密码等后提供的数据也是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数据”)的行为。 )被新归类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制定了允许采取民事措施(例如寻求禁令的权利)的条款。 (修正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XNUMX条第XNUMX项第XNUMX项至第XNUMX项第XNUMX项、第XNUMX条第XNUMX项第XNUMX项)

(摘自经济产业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产业标准化法、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案概要》)

受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优惠数据有限”什么是

定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七项)

通过电磁手段积累和管理的大量技术或业务信息,作为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给特定人员的信息(不包括作为机密管理的信息)。

⇒也就是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 ①数量有限
  • ②电磁管理性
  • ③积累显着

访问权限必须通过ID/密码认证和加密以及专线和应用程序进行限制,但不包括向公众免费提供的内容。

特别是···

主要是指在多个公司之间提供和共享的数据,预计将用于创建新业务或为消费者增加服务和产品附加值等用途。

 

具体例子

外部提供数据 提供者 利用方法
车辆行驶数据 汽车制造商 通过在灾害期间向公共机构提供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道路状况。
消费趋势数据(零售销售的POS处理数据等) 研究公司 通过向每个制造商提供零售店处理后的采购数据和 POS 数据,用于产品开发和销售策略。
人流数据(外国游客、活动等) 移动电话公司 通过将从手机位置数据收集的人流数据提供给活动公司、地方政府等,有助于缓解活动中的交通拥堵以及针对外国人的旅游业务。
判例法数据库 法律信息提供者 它被研究人员、从业者和学生在他们的研究活动和实践中使用。
机器运行数据(船舶发动机运行数据等) 数据分析公司 通过收集、分析和处理从船舶上收集到的真实数据,并将其提供给船舶设备制造商、气象公司和保险公司,有助于提高造船技术和维护检查。

 

与受限数据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概述

(摘自经济产业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产业标准化法、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案概要》)

关于原产地标签错误等

原产国等误认(1)

介绍

近来,以食品为主的国产产品售价高于国外产品,以及冒充国产产品销售国外产品的案件屡见不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出台了《农业和林业物质标准化和适当质量标签法》(所谓的“JAS法”)和《防止不合理溢价和误导性陈述法》(所谓的“外观”法)等行政措施。法)已实施。规定了控制。

除行政执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数量,或者其广告、交易中使用的文件或者通讯,或者其服务质量。,或转让、交付、展示转让或交付、出口、进口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带有此类标记的产品,这些标记可能会误导内容、目的或数量;或提供带有此类标记的服务的行为”的定义为不正当竞争(本法第2项第1项第20项)。

如果发生这种不正当竞争,制裁措施包括寻求禁令的权利(该法第3条)、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条)以及对个人的刑事处罚(该法第21条第2款)。该法)(该法第 1 条)以及对公司的处罚(该法第 5 条)。

因此,我想看一下法院的主要判决,以及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原产地标签贴错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错误识别原籍国和国旗

(1)东京高等法院48年第2922号(刑事上诉案件)
 

本案涉及用熨斗在日本产服装面料上印上“英国布莱德福特、伦敦”或“英国曼彻斯特、伦敦”等转录标记,并通过人员在日本出售。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旧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上诉法院,被告辩称地方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一词的解释和适用是错误的。

关于这一点,法院继最高法院大法官35年4月6日的判决后指出,“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一般是指以不正当手段与他人进行业务往来,即采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手段”。公共秩序和道德、真理和公平。”“在本案中,(旧)法第 5 条第 3 款和第 1 条第 1 款第 4 款的含义是指,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自己有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公司进行业务竞争,例如展示产品,误导人们相信自己是在实际制造地以外的地方制造的优质产品。处罚违法者的原因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其他受到损害的企业的利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很显然,情况就是如此。”他证实了普遍的常态。

就本案而言,“被告A等人在其销售的男装面料上贴有上述标签的行为,与先前认定的相同,该标签使一般消费者认为其是鉴于英国制造的服装面料在日本被普遍认为品质优良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述不公平措施属于上述不公平措施的范畴。被告公司在与经销商的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优势地位。

因此,在考虑被告A、C是否具有上述不正当竞争的特定目的时,两被告多次、持续地多次陈述如原判决所述,而且所有带有“本案从相关证据来看,是卖给了意大利商贩,并以所谓的劣质图案;我们知道该布料是卖给日本的普通消费者,而且意大利人一直从被告那里来来往往案发前一年左右,我们的办公室没有在店里租用熨斗。贴有相同类型的转录标记,但渐渐地,被告公司的员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服务贴在每次销售上,并且1年43月,C应意大利人的要求,将转录标记转让给被告B。自下订单以来,被告公司一直在准备这些物品,该公司已向被告B订购并交付了其中许多物品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前来购买物品的意大利人不断增加,销售额急剧增加,而且,如果我们综合考虑被告各调查员报告中对范围的描述, A、C,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涉案标签均误导了日本普通消费者,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带有这些标签的日本产服装面料是英国制造的,并且该标签是在英国制造的。服装面料认识到大量通过上述意大利人销往国内消费者,并且知道在右侧展示标签是一种不公平的商业方式,因此该公司通过展示该标签来增加销量。应意大利人的要求继续进行,目的是让意大利人吃亏,应该说是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

 

(2)东京高等法院52年第522号(刑事上诉案件)
 

本案中,在展示和销售戒指等产品时,广告传单上出现了“比利时直接进口原石”的标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并且还进行了双倍价格展示。系刑事案件,争议焦点为含有非保险公司出具的《宝石质量保证书》、《盗窃交通事故证明书》字样的行为是否属于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旧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尽管本次判决存在多个争议点,但我们将重点关注“从比利时直接进口原石”的描述。

在上诉法院,被告表示,“无论您在本传单的何处查看,都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些毛坯钻石是由被告公司直接从比利时进口的;被告公司被发现对毛坯钻进行了虚假陈述”导致普通读者错误地认为这些毛坯钻石是被告公司直接从比利时进口的。所显示的是,“引起误解的陈述”与“虚假陈述”是一样的”,并适用(旧)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 5 条第 1 项不适用于的情况。“我这样做是错误的。”

针对这一论点,法院表示,“根据本案中的每份传单,主要标题为‘仅限促销当天(约是所有产品市场价格的一半)’”,随后是大标题“直接从比利时进口的原石”。此外,传单背面的末尾以大字显示被告公司的名称,如果我们客观地看待本案中的每张传单,整体而言,被告是以销售当日市场价格约一半的价格销售所有产品的实体,同样,直接从比利时进口原石的实体也被认定为表明其是被告公司,也承认其已表明其是被告公司,通常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解释。事实上,证人K等人已作出陈述,大意是当他们看到传单时也是这么认为的。本案中,当然不存在被告公司直接从比利时进口原石的事实。……相信右侧的展示,以及双倍价格展示,是在客户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分销渠道缩短,该产品将以市场价格约一半的价格出售。我们认识到,本传单右侧所写的部分构成虚假陈述,导致一般读者误解“质量和内容”但经过进一步考虑,原判并未认为判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造成对“产品原产地”的误解,但即使产品是天然产品,产品的价值受加工影响很大,比如钻石,加工地区一般被称为“产地”,显然涉事钻石是在比利时加工的,这据说是世界领先的加工地区之一,上述标注并没有歪曲产品的“原产国”,原判在这一点上误解了事实,而是曲解和适用(旧)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五条第一项。但考虑到该条适用的其他部分时,这一错误不影响判断。

这一裁决最终确立了这样的规范:“即使是天然产品,产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加工决定的,比如钻石,而加工地一般称为‘产地’。” ” “很明显,相关钻石是在比利时加工的,比利时被认为是世界领先的加工中心之一,因此传单上的上述说明并没有歪曲“原产国” “产品的。”我的结论是。

 

(3)松江地方法院15(W)第116号(刑事案件)
 

本案中,总部位于岛根县的被告公司将阿尔法湖的大和蚬与中国蛤混淆并发布到互联网上,并贴上标签,注明“直接来自农场,特选来自阿尔法湖的大和蚬”。每件商品上都贴有“岛根县阿尔法湖”的字样,并贴有标签,仿佛所有的蛤蜊都产自阿尔法湖,并以虚假标签销售蛤蜊,误导人们对蛤蜊的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解。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表示:“从本案核心的伪造原产国行为来看,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自由商业活动自然必须在公平竞争秩序下进行。为了被告为了维持和扩大自己的蛤蜊销售规模,赚取巨额利润,将中国蛤蜊误称为“α湖蛤”,因其质量稳定,更受欢迎,价格也更高,这不得不说是严重的。此外,被告担心近年来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但各项法律修正案都加强了对此类原产地标签的规定,在充分认识到社会对正确原产地标签的强烈需求的同时,有必要改变此前存在的原产地造假现象。相反,从13年左右开始,蛤蜊的进口量有所增加案发时,每月运送数十吨蛤蜊,被告公司通过一系列伪造产地,以销售价格差异的方式获取非法利润,因蛤蜊价格昂贵,难以查明。不仅受产地展示的影响,还受到蛤蜊品质的影响,虽然难度较大,但根据相关证据,公认计算金额不低于数千万日元,而且可以想象,这些蛤蜊都是贴上阿尔法湖的标签才可以销售的,相信实际的非法利润更大。岛根县一直在宣传阿尔法湖淡水蛤的品牌,这次犯罪行为损害了信誉不得不说,被告的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包括县官员、渔民和市场参与者,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涉嫌伪造产地,拒绝地县官员现场检查,即使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强制侦查,犯罪情节也并不好。他们几乎每天都继续伪造原籍国,直到被捕前一天。鉴于这种情况,被告的刑事责任不能掉以轻心。”

在量刑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告人在侦查之初否认了虚假事实,但其后已认罪,目前已在法庭上表示悔罪,被告人无犯罪记录,本案被告公司的工厂和办公室均已关闭,被告也表示今后不再从事蛤蜊相关业务,但因有情有可原而被缓刑对于被告来说,例如他们已被广泛报道并已受到一定的社会制裁。

 

(4) 大阪地方法院 7 年第 501 号(Wa)(民事案件)
 

本案是一起民事案件,争议焦点是销售发夹时在包装袋表面粘贴印有外国国旗的贴纸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仔细审查了涉案贴纸、盖子等,并作出如下裁决。

“所有涉案产品的透明包装袋表面都印有贴纸,上面印有外国国旗,或者是简单表明卖点的文字,或者是单独的,并且正确的贴纸颜色是,国旗的位置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如果产品上如右图所示的方式展示外国国旗,很容易提醒消费者该产品是在外国制造的。不得不说的是,接触该产品的消费者很可能会误认为该产品是在国外制造的。

此外,被告Y.S. Park商号的主要部分写作“Y. S。透明包装袋背面的说明书上写着“Y.PARK”和“NEW YORK”。 S。 PARK 世界发夹收藏”、“世界上首次...来自世界各地的发夹集合 - 类型”、“Y. S。 PARK PIN OF THE WORLD” “专业发型师 Young-soo ParkK 科学配制的全面护发产品,效果得到验证。” “Y. S。 PARK World的发夹”和“全球首个来自世界各地的发夹集合-35种”,这些说法应该会进一步强化消费者的上述误解。

对此,被告辩称,外国国旗并不是表明原产国,而是表明每个发夹的“类型”,“美国型”和“欧洲型”。 ”这样,在发夹行业中,用国名来表示发夹的种类是常见的做法,外国国旗也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断言其用于预定目的。

人们当然承认,发夹传统上被称为“美国别针”,但它们构成了一个单词作为别针的名称,而外国国旗则代表国家本身。然而,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使用外国国旗上标明发夹类型的做法很普遍,这种说法不能接受。

もっとも、本件商品のうち、商品目録1の商品についてはイタリア国旗の表示のほかに『イタリアンタイプ』との文言が、同3、8、9,21ないし24の各商品についてはイギリス国旗の表示のほかに『ブリティッシュタイプ』との文言が、同4、10、18の各商品についてはアメリカ国旗の表示のほかに『アメリカンタイプ』との文言が、同7、25の各商品についてはフランス国旗の表示のほかに『フレンチタイプ』との文言が、それぞれ当該外国国旗が表示されているのと同じ面(表面)において表示されているところ、被告らは、これらの商品については、外国国旗を表示していてもこれが原産地を表示するものではなく、ヘアピンのタイプを表示するものであることは明確であると主張するが、右のような「・・・タイプ」との文言は、例えば、『made in Japan』『日本製』『国産』というような表示とは異なり、ヘアピンが当該外国製であることと相反するものではなくて両立しうるものであり、前示のとおり、ヘアピンのタイプ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外国国旗を使用することが一般的に行われていると認めるに足りる証拠はないこと、商品であるヘアピンを入れた缶容器の蓋及び透明の包装袋の裏面側に入れられた説明書における前示のような記載を併せ考えれば、右のような外国国旗の表示のほかに『イタリアンタイプ』『ブリティッシュタイプ』『アメリカンタイプ』『フレンチタイプ』との文言が当該外国国旗が表示されているのと同じ面(表面)において表示されているからといって、外国国旗の表示が前示のとおり消費者をして当該外国において製造されたものと誤認させる可能性を打ち消しあるいは減殺させるものということはできないから、被告らの主張は採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综上所述,涉案产品所附标示均属于(原)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2项规定的原产地错误标示。”Masu 。

在本案中,禁令请求获得批准,但关于损害赔偿请求,声明称“涉案产品带有涉案标签的事实与涉案产品销量下降之间存在实质性因果关系”。原告制作的发夹“很难做到”,并拒绝了该提议。

 

简要总结

法院似乎对原产国贴错标签采取了严格立场。

此外,案件(2)认为,“即使该产品是天然产品,该产品的价值也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加工方式的影响,例如钻石,其加工地点通常是所谓“原产地”。我认为“没有这样的东西”的判断值得注意。

另外,如情况(4)一样,我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外国国旗的使用方式,它也可以属于表明原籍国的类别,除非有否定该标志的标志。旗,它也可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我会的。

 

原产国等误认(2)

原产国标签错误(国内)

(1)东京地方法院平成3(瓦)第10542号(民事案件)
 

本案涉及“柿叶茶”上标注有“Kyoto no Kakicha”或“KYO NO KAKICHA”字样的标签,该茶并非在京都制造或加工,也不含京都生产的成分。争议焦点为附章行为是否属于旧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换句话说,“Kyo no”和“KYO NO”这两个字符是否意味着“京都”存在争议。

对此,法院表示,“一般消费者在接触带有被告商标的被告产品时应当知道,被告商标中的‘Kyoto’’和‘KYO NO’部分是其原产地。被告产品的制造或其地点。尽管公认许多人都理解该标识表明原材料是在京都市及其周边地区或京都府生产的,但被告产品并非在京都制造或加工,并且原材料并非在京都制造或加工。由于该产品并非在京都生产,因此在被告产品或其广告上使用被告标记的行为被视为在产品或其广告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暗示对产品的原产地或质量(原)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项的范围。”法院裁定“京都”的意思是“京都。''

被告对此回应称:“被告赋予‘京都’这个标签的是古都,它在地域上代表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也代表了日本贵族阶层中人民对柿子的喜爱。”被告试图利用产品原产地之一“京都”的形象,试图向消费者传达该产品所具有的古老或优雅的形象。”我对此表示反对。

针对这一异议,法院表示:“虽然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以被告声称的被告商标展示的图像来感知被告的产品,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消费者以被告声称的图像来感知被告的产品。”考虑到“Kyoto”与“KYO NO”的形象不协调,被告的产品确实是在京都制造和加工的,或者柿子叶是在京都采集的,这是比较真实的。京都。据了解,有相当多的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产品是使用该原材料制造的。”

此外,被告还表示,“京都不是柿叶茶的著名产地,日本也没有柿叶茶的著名产地,因此京都不被认为是柿叶茶的原产地。”就产品销售而言,展示标签没有特别的意义或好处,”他辩称。

对此,法院表示:“通过使用被告的商标,消费者认为该商标表明被告产品的制造地或原材料的生产地是京都市及其周边地区或京都府,给人的印象是,它是用制造方法制造的,并使用在同一地区采用古代栽培方法栽培和收获的原材料,而京都府宇治市及其周边地区是著名的茶叶产地。这对宫廷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如果将“京之柿茶”或“京之柿茶”的标签用于被认定为类似茶饮料的柿叶茶,则该标签与事实相悖。法院认为这会给产品留下错误的印象。

另外,本案二、二审法院,因原告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注册为商标,争议焦点转向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原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项第2项的问题在两案中均不存在争议。

 

(2) 大阪地方法院 19 年第 3407 号(刑事案件)
 

本案中,总部位于大阪府东大阪市的被告公司将15年生产的千叶县生产的越光大米、16年生产的千叶县生产的越光大米和未经检验的不明品种大米混合在一起。 17年100月18日,与包装有关的共8袋精米(共约1公斤)被转移至位于县吹田市的一家公司,这是一个案件。

法院表示,“看来被告公司最迟自15年10月左右以来一直在重复类似行为,并且在本案发生时,在被告A的指示下,生产人员为了生产大米并使用被告公司将其作为原料,对退回的精米进行储存,销售人员将贴有虚假标签的产品按标签要求进行销售,会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等。为此,被告公司准备了保留与实际情况相矛盾的日报,本案属于被告公司作为组织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惯犯行为,即使是同一品种,精米的销售价格也存在差异。标签的准确性取决于生产年份等,并且标签的准确性从产品的外观上并不明显,而是通过DNA测试等来确定,可以这么说,使用棕色虚假标签制造和销售的产品DNA与标签相符的大米等,该案是一次精心策划、复杂的犯罪行为,而且被告人还涉嫌制造、销售虚假标签产品,尽管被受害企业要求等待付款,但警方突击搜查后,该公司派出销售人员收款,且诈骗性质也十分恶劣。

本案实际上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购买者自愿检验食品质量标识的真伪实际上很难。“消费者常识存在信任,本案是对消费者常识的根本背叛”信任,此案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巨大的。”

 

概括

原产地、原产地标注错误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因此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采取严厉立场。虽然《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任,但至少对于该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项所规定的原产国和原产地的错误标注,法院认为确定消费者保护 人们认为他们在这方面是有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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