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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修改

- 开头部分已部分修改(2024年11月25日)。
・修改了第十条第一项。自 10 年 1 月 2022 日起生效。
・修改了第1条第1款①第B项。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适用。
・修改了第十条第一项。自 1 年 1 月 2021 日起生效。

 

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规定了专利律师事务所 HARAKENZO WORLD PATENT & TRADEMARK(以下简称“本所”)提供的“在线知识产权部”服务的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修订或更改的内容)。
 如果您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则此处规定的内容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您无法委托我们处理通过在线知识产权部门的服务衍生的专利申请等工作(例如,需要您在内部处理申请程序或外包给其他公司等),一般来说,我们不提供在线知识产权部门服务。另外,由于各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提供在线知识产权部门的服务,或者我们办公室可能会考虑接受预约。感谢您的理解。
 有关本合同条款的详细内容,请及时查看最新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付款条件等

1 服务

“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以下简称“服务”)提供的服务范围如下,采访将使用ZOOM等网络系统进行(本文以下简称“网络采访”) ”)。“这叫)。

① 这项服务涵盖哪些内容?
以下 (i) 和 (ii) 在网络面试期间以口头方式进行,适用。

(i) 一次性计划和订阅计划共同
 B.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咨询、建议、指导等(例如知识产权创造、备案前咨询、纠纷、谈判方面的咨询、建议、指导等)。
 (b) 利用现有资料(专利局准备的资料或日本专利局等公共机构出版的资料)和各种知识产权信息进行30分钟至1小时的简单讲座。
 C.“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网站上公布的其他服务,无论是否签订合同。

(二) 仅限认购计划
 B.有关知识产权战略的考虑、建议等。
 B 定期访谈。  

② 本服务不包含的项目
我们可以根据要求提供以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额外费用。

(i) 网络采访之外与目标服务相关的工作。
(二)规范、调查、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合同等文件准备工作。
(三)面对面咨询。
(iv) 就个别案件(例如委托给我们专利局的案件)举行的会议。
(v) 除①以外的其他工作。

2 计划

 客户可以从以下计划中进行选择:

①一次性计划
30分钟以内5,000日元(不含税)。
如果时间超过30分钟,则每30分钟(包括不足30分钟的时间)加收5,000日元(不含税)。

②认购计划
每月30,000日元(不含税)。
・每月最多可使用 30 分钟,最多 10 小时。
・未使用的时间不能延续到下个月。
・每月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一次性计划。

3 付款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性计划在本服务提供之后,订阅计划在本服务提供之前,每三个月一次,在我局专利局规定的时间之前款项将汇入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所需的任何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第2条 如果无法使用本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得使用本服务。
① 客户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已更正准确信息的情况除外)。
② 客户已经或正在接受暂停使用、删除注册帐户或强制退出本专利事务所运营的其他服务等措施时。
③ 本专利局根据合理的理由,判定违反第十三条(反社会势力等的排除)的情况。
④顾客为未成年人时。
⑤ 属于以下任一类别的顾客:成人被监护人、被援助者、被援助者。
⑥本专利局认定有违反或涉嫌违反《防止犯罪所得转移法》的行为,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或参与该行为的。
⑦我局专利局认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合同、使用开始日期

1 合同的成立

 使用本服务的申请必须在“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的网站上提出,当我们的专利局通知我们接受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我们的专利局将签订合同有关本服务的事宜,将按照第 1 条第 2 项规定的各项计划与本公司制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条款和条件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 本服务的使用开始日期及期间

 使用开始日期如下。

①一次性计划
您可以从前款所述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使用该服务。合同期内,您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使用本服务。

②认购计划
您可以从前项合同签订的次月(以下简称“当月”)开始使用本服务,从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计算一个月。但是,如果您请求或预约当月使用,您可以在我们确认当月付款之日起使用该服务,但您须遵守以下事项。
・当月的使用期限将于月底结束,并按一个月计算。
- 按一个月计算,从下个月的第一天到该月的最后一天。
- 费用包含当月费用,其费用及缴纳条件依第一条第二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3 提交文件

 本专利事务所收到依第一项规定提出的申请时,为确认该申请不属于前条各款情形,得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条 改善使用环境

 客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维护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环境。

第5条 本服务等的实施

1 实现方法

 该服务是使用 ZOOM 等网络系统来执行的。客户使用我们专利局事先指定的方法进行预约,并与我们专利局协调日程。客户和我们的专利局将各自准备网络系统并在预定时间启动流程。

2 日程变更等

 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更改日期和时间或取消:
・如果是施行日前两个工作日,请通过“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网站或RESERVA(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的注册商标)网站进行变更。
・如果在施行日期前1个工作日或当天提出申请,请致电专利事务所。

3 暂停或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暂时中止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① 本服务的运营或维护管理所必需的。
② 电信运营商未提供服务或系统故障时。
③ 由于访问过多或其他意外因素导致负载集中在系统上时。
④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⑤ 由于法律法规或基于该法规的措施,本服务的运营变得困难或无法进行时。
⑥ 其他不得已的情况。

4. 免责声明

 对于因前款所述的暂停或暂停而给您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专利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客户和我们的专利局不得向外界泄露、泄露、公开或实施任何类似行为,各方所拥有的与本服务相关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等。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① 该信息在披露时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或已公开。
②获得对方许可时。
③ 收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要求时。

第 7 条 著作权等的归属

 实施本服务期间的视频或音频、我们专利局创作的材料以及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和精神权利属于我们专利局。但是,这不包括客户创建的材料。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客户本人或第三方不得从事、诱导或鼓励以下任何行为。
① 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犯罪行为或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③ 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约定条款的行为。
④ 向第三方提供本服务内容的记录、电磁记录或其复制品或改编物的行为(未经本公司专利局许可的除外)。
⑤ 对本专利事务所或第三方进行骚扰、诽谤、诽谤、失信、妨碍业务等。
⑥ 侵犯本专利局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信托等权利或利益的行为,或有可能发生此类行为的行为。
⑦ 冒充或试图冒充第三方的行为。
⑧ 其他我局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九条 针对禁止行为等的措施

1 针对禁止行为等的措施

 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通知、撤销、不经通知撤销或者对委托人采取其他措施。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专利局不会透露原因。
① 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约定的细节的规定。
② 尽管本专利局提出要求,但仍无法确认第1条规定的付款时。
③ 汇票或支票被拒付时。
④ 清算所暂停交易时。
⑤ 有临时扣押、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拍卖的申请,或者有拖欠税款、公费的处分的情况。
⑥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启动重整程序、启动重整程序、启动特别清算时。
⑦ 受到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
⑧ 财务状况显着恶化或信用状况下降。
⑨ 有其他与前项类似或相似的原因的。

2 取消的影响

 依照前款规定取消(包括未经通知而取消)的,该取消仅在以后生效。终止并不排除损害索赔。

3 我们专利局的免责声明

 由于采取第一项规定的措施给您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的专利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 合同的解除

 委托人及本所专利局可以根据第三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有未付金额,如果客户希望取消,取消的条件是客户立即全额支付费用。如果专利局希望取消,客户将被要求立即支付全部费用,如果专利局希望取消,客户将被要求立即支付全部费用,并且必须在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费用。

2 取消的影响

 前项情形,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和继续

1 一次性计划相关合同的延续

 第一项第二项第一项所定之一次性计划之契约,除有终止、解除或其他类似事由之通知外,应持续有效。

2 订阅计划相关合同自动续订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的认购计划合同,应于开始使用当月月底前三个工作日签订(如属第三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提前使用的情况) ,月底)。除非客户在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通知我方专利局有意终止合同,否则合同将自动延续一个月,此后同样适用。但取消或其他类似原因时则不在此限。

3 合同终止时的结算

 前二项契约终止时,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费用,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① 第一项的一次性方案的合同终止时,如果客户尚未支付提供本服务的费用,则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专利事务所缴纳费用。
② 与前项认购计划相关的合同因终止通知、取消等原因而终止时,本专利局将在合同终止当月及其前一个月支付费用,除非如有特殊情况,我们将不退还收到的金额。如果未缴纳这些费用,客户应及时向我院专利局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约定的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准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消除反社会势力

1. 声明/保证您不是反社会势力

 客户现在和将来声明并保证以下事项。
① 客户或其交易伙伴并非黑社会、黑社会相关企业、法人敲诈勒索等类似法人、组织或其成员(以下统称“反社会势力”) )。
② 客户的董事等(指董事、外部董事、会计顾问、监事、会计监查员、董事及其他相当于这些职务的人员)不属于反社会势力。
③ 不存在被视为反社会势力控制或实质参与经营的关系。
④ 不属于被认定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利益的关系。
⑤不存在与前述类似的其他关系。

2、不从事不诚实行为的承诺

 客户承诺不自行或由第三方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① 威胁、暴力要求、欺诈行为。
② 超出法律责任的无理要求。
③ 在交易中使用威胁行为或暴力的行为。
④ 散布谣言、以欺诈手段或者武力损害我局专利局的信誉,或者干扰我局专利局的业务的。
⑤其他与前项类似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非保修

1.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本服务内容的准确性,但我们对此不作保证。
2. 关于网络系统的URL等的通知由RESERVA自动发布,我们的专利局不保证我们将负责其管理。

第十五条 生存条款

 第6条(保密义务)和第7条(版权等的所有权)的规定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12条(损害赔偿)和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部分(无效、协商、管辖法律和约定管辖权)应继续有效,直至标的物不再存在。

第十六条 本合同条款的公布、修改、变更等

1 本合同条款的公布、修订和变更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发布在“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网站上。我们的专利局可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站上发布的方式修改或更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 修订和变更的生效日期

修订或变更的条款和条件的生效日期将提前在“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网站上公布。

3. 修改/变更合同条件的优先顺序

 前款的修改、变更与此前的内容相矛盾、冲突的,除另有说明外,以修改、变更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部分无效

1 完全独立

 如果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特定条款或部分被法律等确定为无效,则以下条款或部分仍具有完全效力,并且被确定为无效的条款:或其部分,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 如果某一特定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则该条款以外的条款。
② 如果特定条款的部分内容被确定为无效,则除该部分和其他条款之外的其余部分无效。

2 相对有效性

 即使本条款和条件的特定条款或部分被确定对特定客户无效,也不会影响其对其他客户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协商

 如果对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未规定的任何事项或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产生任何疑问,双方应真诚协商并尽力友好解决。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约定的管辖法院

1 适用法律

 关于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其解释,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2 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对于与本条款和条件相关或由本条款和条件引起的任何争议,大阪地方法院或大阪简易法院根据索赔金额具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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