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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介绍/国内设计:“Chura瓷砖案” - 关于消费者的认可和新颖性丧失例外的适用的判决 -

- 令和5(行)第10008号请求撤销审判决定案(2023年6月12日) -
[原告] 大成建设株式会社、隈研吾建筑事务所及城市设计事务所 
[被告:涉案外观设计所有人]小林河原工业株式会社、碧南陶瓷株式会社、神中株式会社

判决摘要

总结

在无效审判(无效2021-880006)中维持注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号1663938)因与“小册子等”中描述的图案瓷砖的外观相似而被撤销的案件。

前提事实

被告小林河原与原告设计事务所于2016年8月左右开始就屋顶瓦片的施工建立关系,原告设计事务所接到石垣市新政府大楼建筑工程的设计订单后。
被告小林河原于2017月2日在新政府大楼基本设计说明会之前(19年2月16日)联系了原告设计公司,这是与该建筑相关的新颖性丧失例外证明中公开披露的事实。设计申请。我们已向. 发出“小册子等”(*参考)。

相关设计:从正面看的参考透视图

*参考:图案瓷砖的设计引自相关判决所附文件(令和5(行)10007)

在确定两个设计之间的相似性时,消费者的审美观点被修正,并且两个设计被确定为相似。

关于两种设计之间的相似性,无效审判(无效2021-880006)将消费者确定为进行屋顶工程的建筑公司或屋顶工程的业主。从各个方向看到的形状,以及从正面看到的形状,这个判断也是认识到业主作为重要的消费者,并考虑到业主在施工后重视的审美方面而做出的决定。

最重要的是,“所讨论的设计与所讨论的图案瓷砖的设计之间最大不同的具体结构是部分[其中U形线条图案部分以阶梯状方式从公瓦表面的其他部分]''。从瓦片整体看时,由于隆起的差异很小,特别是瓦顶施工后,看时隆起程度比较小整个车顶的U形线条图案虽然消费者应该小心,但很难认识到突出的程度值得关注,”并且两种设计被认为是相似的。

另一个争议点是被告小林河原在提交申请前向原告设计公司发送的小册子和其他文件是否构成机密信息。

关于保密义务

即使某个设计为他人所知,如果该人被认为有保密义务,则根据外观设计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该设计将被视为“公开”。我可以' t,但是为了能够说有保密义务,不一定要基于明确的合同,但需要基于社会惯例来保密,并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标的物的性质和内容,当事人知悉的,可以说存在保密义务。 

本案的判决

·仅仅因为它是正在开发的原型产品,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然而,即使被告小林河原等人因被告小林河原等人与原告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而很难要求原告事务所签订保密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办公室有保密义务。
・这本小册子可以说是一般的广告和销售小册子,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收件人不可能意识到这是内部小册子,有保密义务。应该说很难。 。

被告小林河原辩称,本案中发行小册子等的行为与证明中记载的公布行为密切相关,本质上是同一行为,但本判决认定其为不同行为。
综上所述,该小册子等不属于机密信息,因此属于众所周知的设计。因此,在本次判断中,将本案的宣传册等中记载的图案瓷砖的设计视为公知设计,并判定其是否与本案的设计类似。

我们的评论

关于相似度判断

 在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应考虑到消费者的感知方式不同,审美观点也会有所不同,这可能会对相似性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保密义务

在申请外观设计注册之前,向业务合作伙伴披露正在开发的原型产品的信息时,最好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但如果这很困难,请考虑编写一份要求保密的声明。

まとめ

配合5年《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修订,对《外观设计法》第XNUMX条进行了修改,以最早公布的证书为依据,有权在其后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由于某种行为而公布的外观设计现在有资格获得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但在证书中规定的公布日期之前公布的设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已被公布的外观设计首先发布的设计被视为众所周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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