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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法律事务】简讯

3月号【法律事务】通讯

新保护客体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趋势

2月8日,日本专利局网站公布了基于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2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保护对象的申请趋势,因此本通讯将在一段时间内首次发布它们。据此,新成为保护对象的“图像”、“建筑物”、“室内装饰”的外观设计,以及在外观设计公报发布后(自提交外观设计10年后)新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由于相关外观设计体系的扩展,相关外观设计的申请数量(截至到期日)如下(不包括海牙)。
上一篇文章“新保护对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趋势”是2023年5月号,因此这是10个月以来的第一篇文章,但根据日本专利局网站,新对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趋势我们听说许多公司对申请状态表现出了高度的兴趣,因此我们希望继续在我们的时事通讯中发布有关它的信息。

 

新保护对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括号内数字为10个月内新增病例数)

 

画像

建筑物

室内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5,352(1,246)

1,469(399)

979(203)

(仅限6年2月1日以后可以获得的)(摘自专利局主页)

新保护主体登记数量 

(括号内数字为10个月内新增病例数)

 

画像

建筑物

室内

注册数量

3,652(1,302)

1,008(317)

641(209)

(仅限6年2月1日以后可以获得的)(摘自专利局主页)

以上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包括正在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注册率并非由上表注册数量/上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决定。

相关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括号内的数字是10个月内增加的案件数)(来自日本特许厅网站)

官方设计公报公布前申请

12,613(2,819)

官方设计公报公布后申请

3,102(713)

(仅限6年2月1日以后可获得的/在官方设计公报公布之前提交的申请,包括2年4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同意制度引入导致商标审查标准修订的最新情况

2024年2月6日,在产业结构理事会知识产权分委会商标制度分委会第36次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会议上,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提出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草案》,并送交征求意见稿。经审议,同意在修改后的提案基础上对提案进行修改。
下一步,经局内履行规定程序后,《商标审查标准》将进行修订,并自6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草案明确了修改后商标法实行的同意制度(新设:商标法第四条第四款)核准注册的要求。由于它对商标实践有直接影响,所以在这里介绍一下。
*根据截至 2024 年 2 月 6 日的信息创建。请注意,实际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四条第四项(与在先申请有关的他人注册商标的例外)

即使商标属于第一项第11项,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在同一项目下取得他人同意进行商标注册,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产品服务之间不存在混淆风险与同一项下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独占许可人或者非独占许可人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适用同项的规定,不适用。

申请要求和决策时间

要求

审判期

A. 他人同意

评估时

B.不存在混淆的风险

评估时+将来

考虑是否属于“B.不存在混淆风险”的原因

综合考虑两个商标的如下①至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与引证商标相同并用于相同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商标被认为引起混淆的风险较高。

① 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
② 商标认知度
③ 商标是否由杜撰的文字构成或具有显着的构成特征。
④ 商标是否为企业商标?
⑤ 公司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⑥ 产品、服务之间或者产品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⑦ 产品使用者的共性等
⑧ 商标使用及其他交易事实

≫≫≫“⑧商标使用及其他交易情况”的具体示例

a.所使用商标的结构
(示例)始终使用位置关系相同的数字和字符,始终使用特定的颜色和字体

b.如何使用商标
(示例)只能在产品包装上的特定位置使用,必须始终与公司名称和公司标志等其他标记一起使用,并且必须始终被划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添加特定的另一方)等)。

c. 使用的产品等
(例)即使是同一个“计算机程序”,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人明显处于不同行业(游戏、医疗),价格区间也不同。

d. 销售及拨备方法
(例) 一家公司在零售店等向不特定数量的人销售,另一家公司仅通过个人销售按订单生产。

e. 销售和供应季节
(例)一种只在春季销售,另一种只在秋季销售。

f. 销售和供应区域
(例)一种仅在北海道内的商店出售,另一种仅在冲绳县的商店出售。

g. 各方为防止混淆而应采取的措施
(例)如果您认识到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风险,应当将这一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协商后采取措施防止或消除混淆。

[参考]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36-gijiyoushi.html

 

文化厅《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思考(草案)》征求意见

据上月号介绍,文化厅于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2月12日就《关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思考(草案)》进行了征求意见。

并非旨在欣赏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或感情(非欣赏目的)的行为通常被认为不会损害版权法寻求保护的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并受到灵活权利的约束制定法规时,权利受到广泛限制(第 30 条之 4)。另一方面,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人们担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于人工智能开发的学习,以及人工智能产品是否会造成版权侵权。

该草案是文化理事会版权小组委员会法制小组委员会根据目前尚缺乏直接处理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关系的先例的情况而制定的,整理思路并进行了划分分为以下几项。

针对这一征求意见,各组织和团体提交了多种意见。提交意见的日本报业协会和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对现行著作权法比以前进行了更深入的阐释和澄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赞扬,但他们也认为仅靠解释不足以保护权利。他指出存在局限性,呼吁尽快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立法。

 文化厅计划在征求意见后于本财年年底前确定内容。

参考网址:
https://www.bunka.go.jp/shinsei_boshu/public_comment/93997301.html
https://www.pressnet.or.jp/news/headline/240209_15318.html
https://www.jasrac.or.jp/release/24/02_3.html

 

 

简讯翻译成英文

新保护主体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趋势

8月1日,日本特许厅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2020年10月XNUMX日实施)下新受保护外观设计的申请趋势报告。根据该报告,“图形图像”、“建筑物”的申请数量新受保护的“”和“室内”外观设计,以及外观设计公报公布后(基本外观设计提交后XNUMX年到期之前)因相关外观设计扩展而申请的相关外观设计数量系统如下(不包括海牙)。
自我们上一篇关于“新保护主题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趋势”的文章出现在我们的 2023 年 10 月通讯中以来,本文是 XNUMX 个月后关于此事的第一篇文章。根据日本特许厅网站,许多公司和其他人都显示了人们对这些设计的申请状态非常感兴趣,我们将继续在我们的时事通讯中发布相关文章。

 

新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括号内的数字表示过去10个月增加的申请数量)

 

图形图像

建筑物

室内情况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5,352(1,246)

1,469(399)

979(203)

(仅限 1 年 2024 月 XNUMX 日之前提供的)(来源:日本特许厅网站)

新保护对象的注册数量

(括号内的数字表示过去10个月增加的申请数量)

 

图形图像

建筑物

室内情况

注册数量

3,652(1,302)

1,008(317)

641(209)

(仅截至 1 年 2024 月 XNUMX 日可用)(来源:日本特许厅网站)

上述1.中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包括正在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因此,外观设计注册数除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并不是注册率。

相关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括号内的数字表示10个月内增加的申请数量)(来源:日本特许厅网站)

提交申请以在公报上公布主要设计

12,613(2,819)

在公报上公布原理设计后提交的申请

3,102(713)

(仅限 1 年 2006 月 2020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 对于在原理设计公报公布之前提交的申请,XNUMX 年 XNUMX 月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也被计算在内。)

 

商标审查指南修订引入同意制度——后续报告

6年2024月36日,在产业结构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商标制度分委会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第XNUMX次会议上,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提出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草案经审议,同意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修订。
经工商局完成规定程序后,《商标审查指南》将进行修订,并于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详细明确了修改后商标法将实行的同意制度(新设立:商标法第四条第(四)项)的注册要求,由于它对商标实践有直接影响,我们将其引入此后。

*本文基于截至6年2024月XNUMX日的信息。请注意,实际启动的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4条第4款(与在先申请有关的他人注册商标的例外)

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取得本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商标的,不适用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他人同意 在上述项目下注册商标,并且还存在 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独占使用权或非独占使用权持有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所说的项目。

适用性要求和确定时间

岗位要求

决定时间

A. 他人同意

在审查员做出决定时

B. 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审查员做出决定时 + 将来

考虑商标是否属于“B.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原因

综合考虑以下(一)至(八)项所述的两个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与引证商标相同且连用的商标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被认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很高。

(一)两个商标的相似程度
(二)商标的驰名程度
(三)商标是否由杜撰的文字组成或者其结构是否具有显着特征
(iv) 商标是否为商标
(五)公司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vi) 商品之间、服务之间或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七)商品消费者的共同性等。
(八)商标的使用方式及其他交易实际情况。

≫≫≫“(八)商标使用方式及其他交易实际情况”的具体示例

a.拟使用商标的结构
(示例)始终以相同的位置关系使用图形元素和字母;始终使用特定的颜色或字体。

b. 商标的使用方式
(例)商标仅在商品包装上的特定位置使用;商标与公司名称、公司标志等其他标记结合使用;使用删除线指示(表示否认的指示)货物等与特定其他人的业务有关)。

c. 使用过的商品等
(例)相同的“计算机程序”,但申请人与商标在先持有人明显处于不同行业(例如游戏和医疗用途),或者处于不同的价格范围。

d. 销售/提供方法
(例)一种是通过零售店等向不特定人数销售,另一种是仅通过个人销售进行定制。

e. 销售/供应季节
(示例)一种仅在春季销售,另一种仅在秋季销售。

f. 销售/供应区域
(例)一种仅在北海道内的店铺销售,另一种仅在冲绳县的店铺销售。

g. 各方为防止混淆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果发现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将这一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协商后采取措施防止或消除混淆。

[也可以看看]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36-gijiyoushi.html

 

文化厅就《人工智能与版权的探讨(草案)》征求意见

 正如上月号所述,文化厅于23年12月2024日至XNUMX月XNUMX日就《人工智能与版权的方针(草案)》征求了意见。

 人们认为,不以享受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或感情为目的的行为(非享受目的)通常不会损害版权法旨在保护的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此类行为被广泛认为另一方面,人们对生成型人工智能提出了担忧,例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开发过程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用于学习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可能侵犯版权。

 鉴于目前缺乏直接处理人工智能与版权关系的先例,草案概述了文化委员会版权委员会法律制度小组委员会目前处理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关系的做法,以及分为以下几项。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各组织和团体提交了多种意见,其中提交意见的日本报纸出版编辑协会和日本作家、作曲家和出版人权利协会(JASRAC)给予了一定的认可。对现行版权法进行比以往更深入的解释,但也表示仅靠解释在保护权利方面存在局限性,并敦促立即进行全面研究,包括立法讨论。

 文化厅计划在征求意见后于今年年底前确定内容。

参考网址:
https://www.bunka.go.jp/shinsei_boshu/public_comment/93997301.html
https://www.pressnet.or.jp/news/headline/240209_15318.html
https://www.jasrac.or.jp/release/24/02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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