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总结

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加坡”)是一个位于赤道以下、几乎位于东南亚中部的热带国家,终年夏季。面积约716平方公里,与日本淡路岛大小相当,人口约540万(截至2013年9月)。新加坡曾是英国殖民地,1965年正式成为独立国家。

新加坡的主要产业包括制造业(电子、化工相关、生物医学、运输设备、精密仪器)、商业、商业服务、交通和通讯以及金融服务。许多日本公司已将业务扩展到新加坡,许多日本居民也居住在新加坡。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加坡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条约》、《TRIPS协定》、《巴黎公约》、《PCT》、《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等。

 
 

专利

新加坡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1994年颁布。从传统的“自我评估”专利制度过渡到“积极授予”专利制度的《2012年专利(修订)法》于2012年在国会获得通过,并于2014年02月14日颁布并生效。

申请途径

 新加坡是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因此您可以同时使用巴黎途径和PCT途径。

专利性

①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被认定为可授予专利权,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用于人或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诊断方法的发明等除外。(第十三条专利法)(1),该法第 2 条第(XNUMX)款)。

② 根据规定的要求,自公开之日起 4 个月内允许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宽限期)(专利法第 XNUMX 条第(XNUMX)款)。

申请资料

①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专利授予申请
・包括发明说明和权利要求书的说明书
・本发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提到的附图
·包起来

② 上述文件中包含英语以外语言的文件时,申请人将被告知需要提供英文译本,申请人必须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英文译本。(《专利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0)款) (11))。

申请发布

 申请将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29个月公布(专利法第XNUMX条、专利法实施条例第XNUMX条)。

调查检查

① 旧法采用“自我评估”专利制度,即使发明有专利性方面的拒绝理由,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获得专利。因此,申请人有责任在授予专利之前确定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上述“自我评估”专利制度转变为“积极授权”专利制度。在上述“积极授予”专利制度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可以通过积极实质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要求)而获得专利。将被授予如果否则,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②申请人采用下列选项A至C之一进行程序(专利法第29条)。
(a) 选项 A(调查和/或检查)
选项A-1:当申请人提出检索报告请求时(《专利法》第3条第(4)(a)款),检索报告已准备好,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请求(专利法第XNUMX条第(XNUMX)款),将制作审查报告(专利法第XNUMX条第(XNUMX)款)。
选项 A-1:当申请人提出检索和审查报告请求时(专利法第 5(XNUMX)(b) 条),检索和审查报告已准备好(专利法第 XNUMX(XNUMX) 条) .)。

(b)选项B(根据相应申请的检索报告等进行审查)
 当申请人根据相应申请、相应国际申请或相关国家阶段申请的最终阶段(例如检索报告)提出审查报告请求时(专利法第 1 条第(4)款(c)项法);制作审查报告(专利法第 XNUMX 条第(XNUMX)款)。

(c) 方案C(基于国际初步报告等,授予相应申请的专利或补充审查)
 申请人依据相应申请等的检索和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或者国际阶段申请的检索和实质审查结果提出补充审查报告请求时(专利法第1条第6款) ) d)),将出具书面意见,申请人有三个月的时间对该书面意见作出回应。自上述书面意见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补充审查报告(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上述书面意见仅出具一次。
 根据旧法律,当新加坡专利基于相应外国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颁发时,可以通过从快速通道转为慢速通道,将审查请求从优先权日起最多延迟60个月。但是,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进行补充审查的情况下,需要在优先权日起54个月内请求补充审查。
 因此,相应外国申请的实质审查必须比旧法规定的60个月提前6个月完成。

③专利申请程序
(a) 如果所述审查报告、所述检索和审查报告或所述补充审查报告不包含驳回,则将向申请人发出授予资格通知(《专利法》第 1A(XNUMX) 条)。

(b) 如果所述审查报告、所述检索和审查报告或所述补充审查报告包含拒绝,则将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申请的意图通知(该法第 3A(XNUMX) 条)。

(c)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文件或修改请求复审(《专利法》第3A条第(1)款、《专利法》第2B条第(XNUMX)(XNUMX)款)。

(d) 审查完成后,审查员将准备一份审查报告(《专利法》第 3B(XNUMX) 条)。

(e) 如果审查报告确认驳回已得到解决,则将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资格的通知(《专利法》第 5B(XNUMX)(b)(i)条)。

(f) 如果审查报告表明存在驳回,则将发出驳回申请的通知(《专利法》第 5B(XNUMX)(b)(ii) 条)。您可以针对拒绝通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已获专利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三十条)。

  • ① 满足所有形式要求。
  • ②申请人收到专利法第1A条第(5)款或第XNUMXB条第(XNUMX)款(b)款第(i)项规定的授予专利资格的通知。
  • ③ 提交规定的授予专利的文件。

期间

① 专利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1年终止(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专利法第36A条)。
(a) 新加坡专利局注册官无理拖延授予专利;

(b) 专利已根据相应申请的决定或授权,或相关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检索和审查结果而被授予,并且相应专利或相关专利的授予存在不合理的延迟是的,并且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应专利或相关专利的专利期限已在延迟的基础上延长。

(c) 专利主题包括作为药物活性成分的物质;
・由于它是第一个使用该物质作为活性成分的药物,因此获得上市批准需要时间,并且利用专利的机会被不公平地缩短。
・由于上述原因,此前并未延长专利期限。

异议制度

 新加坡没有专利异议制度。

无效宣告制度

 根据申请,该专利将因有限的原因被命令撤销(《专利法》第 1(XNUMX) 条)。

实用新型

 在新加坡,没有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体系。

 

 

设计

申请途径

 新加坡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可以使用巴黎航线。

注册标准

① 新的外观设计可以注册(《新加坡外观设计法》(以下简称“外观设计法”)第5条)。

② 扩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a) 虚拟键盘等非实体产品
b) 颜色作为设计的一个特征
c) 手工制品的设计,例如手工饰品

③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注册(外观设计法第6条及该法第7条)。

申请资料

  • 申请(外观设计法第13条、外观设计条例第XNUMX条)
  • 多外观设计一申报系统(仅限同一分类,最多50个外观设计)
  • 可以作为设计代表提交的设计的不同视图(设计规则 14)
  • 解释申请人认为新颖的设计特征的声明(设计规则 15)

检查

 仅审查形式要求并注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 16 条至第 20 条)。

维权期限

 外观设计的初始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五年。此后,每五年可续展一次,保护期限最长为1年(《外观设计法》第2(XNUMX)(XNUMX)条)。

无效宣告制度

 利害关系方可以因特定原因向注册官或法院申请取消外观设计的注册(《外观设计法》第 27 条)。

 
 

 

 

商标

申请途径

新加坡是《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可以使用巴黎途径或根据《马德里协定》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寻求保护。

可以注册的商标和不可以注册的商标

①可以注册的商标

商标
(一)文字商标:由文字、数字等组成的商标。
(B) 外观设计商标:由照片、图像或现实表现形式组成的商标
(三)复合商标:既包含图形元素,又包含字母、文字、数字等元素的商标。
(四)新型商标
  ・3D商标
  ・包装外观(代表销售产品的容器或覆盖容器的外部的标记)
  ・由颜色组成的商标
  ・基于声音的商标⇒需要使用乐谱进行真实的表达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②不能注册的商标

无法真实表达的事情

不能作为自己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记的物品

不能作为来源识别指标的项目

仅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项目

基于既定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惯例的表述

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商品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事情

申请资料

该应用程序包括

  • ① 包括商标注册申请,
  • ② 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③包括商标的明确标示,
  • ④列出与您希望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 ⑤(i) 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或经其同意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或
      (ii) 声明申请人具有以该方式使用该商标的善意意图(《商标法》第 2 条第(XNUMX)款);

申请考试

① 注册官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答复期限为自拒绝理由通知之日起四个月。

②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但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注册官可以驳回申请(商标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没有针对拒绝决定的上诉制度。如果不服,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评审(《商标法》第七十五条)。

③ 注册官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批准(《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④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申请,注册官可以仅批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进行注册。如果注册官批准部分注册,则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公告和异议程序

①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注册官将公布该申请(《商标法》第 1 条第(XNUMX)款)。

②任何人均可在申请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注册官提出异议(商标法第2条第29款、商标条例第XNUMX条)。

注册

 如果申请被接受,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所有异议程序均被驳回或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注册官将注册该商标(《商标法》第 1 条第(XNUMX)款)。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①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年(《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②符合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续展注册2年。

无效宣告制度

 商标注册因特定原因被宣告无效(《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参考资料

(1) 新加坡专利局主页:知识产权立法
 https://www.ipos.gov.sg/resources/ip-legislation
(2) 日本特许厅主页:外国、地区、机构的制度、法律条约等概要(亚洲地区) *新加坡法律法规(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的日文翻译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gaikoku/mokuji.html#asia
(3)日本外务省主页:新加坡共和国基本资料
 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ingapore/data.html
(2012) 《防伪对策手册新加坡版 3 年 XNUMX 月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JETRO)》
 https://www.jetro.go.jp/ext_images/world/asia/sg/ip/pdf/mohou_2011_re.pdf

 

 

更新信息

关于废除选项C(基于国际初步报告等的依据授予相应申请或补充审查的专利(国外途径))(2019年06月14日更新)

专利法于2017年10月30日修订,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选项A(检索和/或审查(国内途径))和选项B(基于相应申请的检索报告等)审查(混合航线))将继续可用,但选项C(国外航线)将不再可用。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为了获得相应申请的专利决定/授权或基于国际初步报告等的实质审查,新加坡参加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可以根据参与 PPH 的其他专利局审查确定具有专利性的专利申请请求加速审查。

上述选项C(国外航线)被废止的情况如下。

应用类型 符合资格的申请
直接申请(含巴黎航线) 提交日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申请
PCT进入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的申请
分案申请 提交日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申请

对于上述选项 A、B 和 C,请参阅此新加坡知识产权信息 2。 (5) 参见②。

[参考]日本特许厅主页:
关于因新加坡专利法修改而取消国外途径(修改实质审查)
 https://www.jpo.go.jp/news/kokusai/sg/foreign_route.html

关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提供的工业产权数据库(2022年09月22日更新)

您可以在 IPOS 网站的数据库中搜索新加坡专利、设计和商标。在新加坡,没有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体系。

*IPOS(http://www.ipos.gov.sg) 现有的电子服务平台 IP2022SG 将于 5 年 25 月 XNUMX 日停用,并由 IPOS 数字中心 (IPOS Digital Hub) 取代 (https://digitalhub.ipos.gov.sg/FAMN/process/IP4SG/MN_Index) 已被替换。

 
 
 

 

 

 

专利代理人/指定侵权诉讼代理专家  野山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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