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后的各种流程及疑难解答

注册后的各种手续

专利权的维护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如果已注册延期,则最长可达25年),但为了维持该权利,您必须缴纳年费。即使过了缴纳期限,您也可以在6个月内缴纳相当于养老金金额的额外费用来维持自己的权利。

 

专利费/年金减免宽限制度

在某些条件下,接受公共援助的人、财力有限的公司以及特殊法律允许的情况(大学等)可以给予专利费减免、减少或延期支付专利费。

 

专利费等自动缴纳系统

这是一种从第 4 年起通过预缴分类账或银行账户转帐系统按年自动扣除养老金的制度。为了使用该系统,需要权利人的请求。

 

权利许可

(1) 独占许可(专利法第77条)

独占许可是指允许独占被许可人在设立法案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

独占许可的好处是,除了许可收入外,你还可以向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发明的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

为了作为专利法下的独占许可而生效,必须在日本专利局进行注册。如果您对独占许可注册有任何疑问或要求,请告知我们。

 

(2) 非独占许可(专利法第78条)

非独占许可是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

由于它不是授予独占许可,因此优点是可以将许可授予多方。然而,与独家被许可人不同,非独家被许可人不能向第三方寻求禁令或要求赔偿损失。

 

权利转让

通过分配转移

如果没有计划或不可能实施与公司专利权相关的发明,则可以将该权利出售或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专利的优点是通常可以比许可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并且可以组织和管理不必要的专利,并且可以避免养老金支付。

转让在专利局登记后生效。请联系我们了解所需文件。

 

因合并/继承而转让

因企业合并、组织重组、继承等原因发生权利变更时,需办理转让手续。第三方会通过查阅专利登记册来确定权利人,因此需要将专利登记册上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进行匹配。请联系我们了解所需文件。

 

 

故障排除

一般讨论;一般交流

即使专利发明被商业化,如果存在第三方未经许可将专利发明商业化实施,企业将无法获得实施专利发明应得的利润,从而难以追回专利发明。投入资本。

而且,如果不解决这种情况,就没有人愿意获得专利,新技术也不会通过申请公开而公开,这也就违背了专利法发展产业的初衷。

因此,专利法规定了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来保护专利权人。

 

民事补救措施

(一)提前救助措施

请求禁令(专利法第100条)

寻求禁令的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初步补救措施。如果已经发生专利侵权或者存在侵权风险,您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

 

(2) 后续补救措施

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第 709 条)

侵权损害赔偿权可以对专利权人因专利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提供金钱赔偿。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民法第703条、第704条)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实施专利发明而获得利润的第三方返还该利润。

请求信用恢复措施(专利法第106条)

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导致社会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度下降,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措施,恢复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商业信任。

 

刑事处罚(《专利法》第 196 条及以下条款)

《专利法》规定了多种犯罪类型,但从遏制专利侵权的角度来看,侵犯专利权犯罪很重要。侵犯或被视为侵犯专利权或独占许可的人将受到一定的处罚。刑法总则只规定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

 

专利权人应采取的措施

(一)专利侵权的发现和权利有效性的审查

如果您得知其他人未经许可正在研究您的专利发明,您必须首先考虑您公司权利的有效性。我们会考虑专利费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权利是否会转让或消灭。

另外,如果专利存在无效宣告理由,则该专利权将随着无效宣告审判的最终无效决定而宣告无效,因此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无效宣告理由。

→如果您联系我们的专利局,我们将调查并评估您专利权的有效性。

 

(二)审查是否存在未经合法授权的经营活动。

审查涉嫌侵权人是否拥有许可等合法权利,是否被用于商业活动,专利权的效力是否受到限制,例如用于测试或研究时。

 

(三)侵权成败的判断和证据收集等。

需要考虑该发明是否在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内实施。是否落入技术范围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描述。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

此外,我们还将考虑权利人在申请期间主张的内容,并考虑申请时的公知技术。

另外,我们会收集证据,了解并证明侵权人是如何侵权的,获取侵权产品、销售路线、销售期限、数量等,为将来的纠纷做准备,最好保留。

→如果您想寻求专家判断是否侵权,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局。

 

(4) 侵权人的警告/处理

经过调查和鉴定,如果我们确定专利被侵权,我们将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如果对方承认侵权,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没有,我们会考虑庭外纠纷解决、司法纠纷解决、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侵犯专利权人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方专利权有效性调查及公知材料收集

在审查了专利权人发送的警告信的内容后,我们首先检查专利登记簿,以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警告是否来自合法权利人。

我们还审查该专利是否存在无效宣告理由,并收集无效宣告和公知材料。

→如果您要求我们专利局检查是否存在无效宣告理由并收集无效宣告材料,我们将予以适当答复。

 

(2)合法所有权存在的确认

我们将确认您是否拥有许可等合法权利,以及专利权的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三)侵权成败的判断

需要考虑涉案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使用确定系统也是一个好主意,这是专利局关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的官方意见。向专利律师征求专家意见也是一个好主意。

→向日本专利局请求判决时,我们将根据请求处理判决请求。

如果您想寻求专家判断是否侵权,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局。

 

(四)后续对策

如果我们确定专利侵权,我们将考虑停止实施、转让专利权、设立许可或请求无效审判等选择。

如果我们确定不存在侵权,我们将向权利人做出回应,收集证据并准备专家意见,为将来的诉讼做准备,并提起诉讼以确认不存在寻求禁令或索赔的权利我们将考虑以下事项。

→如果您咨询我们的专利局,我们将在了解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考虑适当的对策。

 

专利侵权诉讼

介绍

专利侵权存在争议在司法机关解决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争议,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且由于保护对象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因此会出现侵权性质难以举证、损害赔偿金额等各种问题。 。

因此,针对这些特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和专利法的特别规定。下面第 2 节概述了民事诉讼程序,第 3 节概述了专利侵权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最终方法。当双方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这是双方平等参与诉讼,法院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做出公正裁决,试图解决纠纷的程序。争议。

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从提出申诉开始。诉讼是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和判决的请愿书。

在提起诉讼时,适用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处分权原则。处分权主义是指诉讼的提起、审理主体的认定以及未经判决的终止诉讼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

因此,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意图体现在审判标的、审判范围、审判形式等方面。

判断主体的认定及范围

通过在诉状中陈述请求的目的和理由来明确审判主题(《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法院不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上诉类型(判决)

上诉分为三种类型:福利上诉、确认上诉和成立上诉。

  • 利益诉讼是原告向被告主张实体法规定的利益请求权(如民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的诉讼。好处。
  • 宣告性诉讼是指主张原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请求法院作出确认性判决的诉讼。
  • 组建诉讼是指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根据一定的法律发生变化,并寻求宣告该变化的组建判决的诉讼。

提起诉讼的程序

该过程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应当记载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三条)。提出申诉后,将分配案号,审判长将审查申诉(《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如果起诉书没有缺陷,将向被告送达副本,并由审判长指定口头辩论的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要求

诉讼要求是指对案情作出判断所必需的要求。例如,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适当性、诉讼的利益等。是否存在诉讼条件通常是在审判过程中确定的,但如果发现不具备诉讼条件,则中止审理。

审判/诉讼程序

庭审是通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意见、支持证据的证据、法院对问题和材料的整理、事实认定、法律解释等,旨在解决争议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通过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口头辩论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尽力证明自己的主张、攻辩、审查证据,以便法院形成自己的意见并作出最终判决的时间、空间和空间。 。

口头辩论的原则包括开庭审理和审判的公开原则(宪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陈述有争议的论点的相互审查原则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口头辩论和证据审查以口头方式进行。有两种方法:口头制度,由法官做出决定;直接制度,在做出决定的法官面前审查论点和证据(第 82 条)。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49 款)。

一般来说,法院会从中立、公正、高效管理的角度(当然原则)进行诉讼。

另一方面,作为一般规则,当事人有责任收集审判材料(口头原则)。演讲主义是指当事人有权力和责任提交构成审判基础的诉讼材料。由于这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即使在诉讼情况下,我们的目的也是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演说原则的第一个论点是:(1)法院不能找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并将其作为审判的基础;(2)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成为审判的依据。它由第二个论点和(3)第三个论点组成,即在审查有争议的事实时,必须依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然而,为了有效运作,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并收集有关管辖权等高度公共利益问题的法院文件。

口头辩论的准备

为了加强听证、快速解决纠纷,有必要提前了解当事人主张和反驳的内容,了解和整理问题和证据。该法包括准备文件制度(《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准备口头辩论(《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及其以下条款)、口头辩论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及其以下条款)。规定了书面的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175 条及以下条款)。

口头辩论的逐步结构

就案情请愿阶段

原告陈述了起诉书中所述索赔的目的。对此,除非被告承认其诉讼请求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被告通常会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或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律索赔阶段

在此,我们将主张是否存在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侵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在满足侵权行为要件(民法典第709条)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因此我们主张该权利的存在。

事实断言阶段

断言符合权利产生或不产生要求的事实。指控事实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对方可以否认、坦白、无知或保持沉默。

证明阶段

我们将证明否认或未知的事实、辩护理由等。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哪一方承担证明所需事实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从公平、明确的角度来确定的。法律要件分类理论认为,主张有利法律效力的人有责任证明决定该法律效力发生的法律的事实要件。

具体而言,主张权利的人必须证明该权利产生所必需的事实,主张权利妨碍或者消灭的,必须证明妨碍或者消灭权利的影响。 .证明符合要求的事实。

证据

证据是指构成事实认定依据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文件、查证材料等。

原则上,证据审查应当事人的请求开始(演说原则的第三个论点)。另一方面,从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来看,事实认定和证据强度的评估则留给法官自由判断(《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最终判决

将就原告主张的权利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将发布判决,批准原告的主张或驳回原告的主张。此外,如果不符合诉讼条件,将作出驳回案件的判决。

上诉

当事人收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后,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专利侵权诉讼概述

管辖权

有关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一项)。由于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问题,管辖权仅限于拥有专门处理系统的法院。

另外,如果对上述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上诉,则上诉法院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三款、《知识产权法》第二条)。财产高等法院设立法)。根据案件情况,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条之3、第2条之5)。

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员事务

法庭调查员根据法庭的命令履行特定职责(《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之 8)。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可以担任法庭调查员,补充法庭的知识。

专家委员会制度

这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专家顾问参与诉讼程序,以明确诉讼关系或加快诉讼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2等)。在需要技术专业知识的案件中,专家根据法院的授权参与诉讼程序。

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类型

上诉福利

其中包括基于专利权的禁令请求、预防请求(《专利法》第 100 条)以及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第 709 条)。

上诉确认

有确认不存在寻求禁令的权利的诉讼,也有确认不存在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诉讼。

侵权成功或失败

权利人若要指控侵权,(a) 权利人必须是专利持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b) 被告必须在商业过程中实施该专利发明,否则存在实施该专利发明的风险因此; (c) 原则上,侵权人必须主张并证明侵权人的产品和方法落入相关技术范围。

但是,专利法有如下特别规定。

在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的情况下,根据制造方法的推定(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推定他人制造的产品是使用该专利的制造方法制造的。发明。

此外,权利人还必须查明侵权人的产品和方法的具体情况,以判断侵权是否成功。另一方面,如果侵权人予以否认,一般情况下,不必简单地否认,而是需要说明理由(具体说明具体方面)(专利法第104条之2)。这将澄清有争议的问题并加快审判速度。

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证明侵权所需的文件(《专利法》第一百零五条)。这使得证明侵权更加容易。违反提交文件令者,法院得承认对方当事人关于该文件之主张为真实(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一项)。

《专利法》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令制度(第 105 条之 4 等)。为了确定是否侵权,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披露产品的含量、制造方法等信息。然而,这些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并且存在因公开其产品等而使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使相关各方处于不利地位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立了这个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另外,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来看,暂停公开质询的要求也很严格(专利法第一百零五条之七)。这是规定了宪法(宪法第105条第7项)规定的开放获取原则的例外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损害听力

在基于专利侵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通常会进行审判以确定侵权是否发生,如果法院认为侵权已经发生,则会举行损害赔偿听证会。

损害赔偿的类型包括在没有侵权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利润(利润损失)、清除侵权产品所需的费用(主动财产损失)以及因侵权产品属于权利人的产品而造成的权利人产品的损失。质量低劣。这包括公司信任受损时造成的无形损失(精神损失)。

在损害听证中,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受害人)一般要承担证明损害发生、损害数额等符合侵权行为要求的事实的责任。

然而,证明利润损失并不容易。这是因为销售额可能会根据经济状况、销售方式等而波动。

因此,《专利法》对利润损失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估算作出了规定(《专利法》第102条)。此外,如果证明损害赔偿数额极其困难,法院可以根据口头辩论的全部要点和证据审查结果,判决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专利法第一百零五条之三) 。

此外,专利法还有过失推定的规定(专利法第103条),旨在通过转移举证责任来减轻举证责任。

此外,责令提交计算损害赔偿所需文件的能力(专利法第105条)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105条之4等)与“成功或失败”的情况具有相同的含义。侵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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